宜都融媒訊(通訊員 鄔海鳳)近日,市人民法院枝城法庭在辦理一起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,依法維護被告合法權益時,針對其偽造證據(jù)、不誠信訴訟的行為開出罰單。
2019年,被告王某(化名)曾與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,簽訂《汽車融資租賃合同》,約定被告將其所有的車輛出售給原告,原告將車輛回租給被告使用,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租金及服務費,租賃期限三年。2020年,被告在支付6個月租金及服務費后因資金困難停止支付,同年12月,原告委托第三方將車輛收回。
2023年,原告以被告未支付使用車輛期間的租金為由起訴至法院。被告辯稱,本案所涉糾紛雙方早在2020年自行協(xié)商解決,原告已經(jīng)向其出具了結清證明,被告隨即向法院提交了加蓋有原告印章的結清證明。
為查明案件真相,法院依職權向車管所調(diào)取了車輛所有權轉(zhuǎn)移登記檔案材料,多次向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,綜合全案證據(jù),法院發(fā)現(xiàn),雙方當事人確已通過協(xié)商結清案涉款項,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。
但在調(diào)取證據(jù)過程中,承辦法官發(fā)現(xiàn)被告所說雖屬實,但其提交的結清證明與法院調(diào)取的結清證明時間不一致,在法官的追問下,被告承認其提交了偽造的結清證明,現(xiàn)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,愿意承擔法律責任。
被告?zhèn)卧熘匾C據(jù),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,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(guī)定,但鑒于被告在庭審前主動承認錯誤,且尚未造成嚴重后果,法院依法對其處以罰款1000元,被告收到罰款決定書后真心悔過并已按期履行。
人民法院是當事人通過訴訟活動依法依規(guī)解決矛盾糾紛的場所,不誠信訴訟行為,不僅會浪費司法資源,侵害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、損害司法公信力,更會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司法體驗和對公平正義的合理期待,違背了訴訟活動的本來目的,必須予以嚴厲打擊。市人民法院長期以來,對不誠信訴訟保持高壓態(tài)勢,對內(nèi)加強審判監(jiān)督管理、規(guī)范審判權運行,對外規(guī)制不誠信訴訟行為,嚴懲虛假訴訟,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,呼吁社會各界共防共治,推動營造公正、高效、誠信、廉潔、陽光的良好訴訟生態(tài)。
(責編:向姝 審核:黨艷秋)